广州:停车场水浸责任仍难界定

iwuye.com 2010-06-10 09:15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后,引起市民热议。不过,在记者的采访中,发现就停车位和停车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还未有规定,这也是《条例》中引人争议的地方。

开发商仍占据停车位控制权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广州市区大部分的小区停车位都是严重不足的,小区道路、小区门口常常变成了停车场。尽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中应该有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内容,政府应该允许利用闲置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但是这样的地块可谓是可遇不可求。许多车主都反映,当车位不紧张,有空地的时候,许多车主还有露天停车的条件,解决了部分业主停车问题。但是一旦政府收回闲置空地,开辟市政道路,那么大家就会没了临时停车场。这时候,开发商为了所谓的经济杠杆,就把车位卖给买得起的人,甚至包括小区外的人士。由于小区车位少,价位动辄30万元以上一个,个别的还达到了50万元。

与此同时,条例还有很多令人担忧的地方。比如,有没有自动反应的机制能对违规者进行纠正和处罚。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占有信息的绝对垄断权,政府也无法监督到每一个楼盘有无变相的违规。如果开发商不公开所有车位资源,不显示车位销售情况和销售对象,那么业主根本无法监督。物业和开发商一道,进行黑箱操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对于有财力的人士,有可能占有更多车位。这样的情况会否被揭发,都是普通民众想迫切获得答案的。但愿条例不仅仅是政府执政的依据,更是有关部门的基本工作内容。

停车场水浸未必有责任

另外,对于市民关心的水浸车问题,停车场该当什么责任呢?此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

根据《条例》,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对于停车场方的保管责任问题,《条例》指出,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保管方和停车人双方都要提供车辆进出证据,以明确责任。当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停车场保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经营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暴雨导致停放在车库的车辆水浸,到底是否应认定为管理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在《条例》中并无明确的界定。如果车主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那么还是得具体问题具体处理,没有绝对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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