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拟规定物业企业应为邮递员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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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8 09:14
物业之家讯: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辽宁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较好地吸纳了二审时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规范邮政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快递企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未经物业允许,邮递员进不了小区,如此投递费尽周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要为邮政人员投递邮件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草案三审稿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协助邮政工作人员完成邮件投递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未能给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条件的住宅小区,由其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邮件的接收和传递。
草案中还规定了邮政企业对其服务进行公示的内容。具体为: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为促进快递企业发展建设,草案加强了对快递企业的“准入”管理,除禁止“黑快递”之外,还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快递服务》标准,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草案还增加了对快递业务的支持内容: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当日,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沈阳市部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决定(草案)》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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