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该从何时计收

iwuye.com 2010-10-19 09:29

物业之家讯:白领董先生花98万元在河北区海河金湾公寓购置了一套115平方米的两室住宅。9月1日,董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贷款审批需要一段时间,9月中旬房款才能全部到位,办理入住的时间推迟了半个月。办理入住时,董先生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问题随之产生了。“开发商要求全款到位才能办理入住手续,物业费当然也应该从办理完开始交纳。可是我拿到钥匙时,物业公司要求交一年的物业费,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公司规定物业费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开始收取。”

在缴纳物业费后,董先生有种上当的感觉。“9月上半月房子还在开发商手中,为什么还要我交物业费呢?幸亏半个月贷款就办下来了,才多交了100多元。如果贷款3个月才能批下来,就要多交700多元了。”

记者走访发现,“收房未入住却要交全额物业费”一直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分歧的焦点,很多业主为了避免交物业费,不愿办理入住手续。像董先生这样,由于贷款等因素未能办理手续却被要求交纳全额物业费的情况并不多。

目前,本市各楼盘在物业费起征日方面的执行标准并不统一。南开区某楼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表示,收取物业服务费主要参考开发商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的日期,一般为次月的1日开始收取。“如果9月15日入住通知书送达,那么就从10月1日开始计收物业费。”河北区某楼盘负责人则表示,一律按照业主办理入住的时间开始收取物业费。

购房合同签署日、入住通知书送达次月1日、入住办理日,这三个时间为目前本市各楼盘主要采用的起征日,而上述三个日期对于某些业主来说可间隔数月,如果购买大户型,物业费差额甚至可达数千元。

记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该负责人解释,房屋交付业主的时间还要参考购房合同签订的交房时间。“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房屋交付前物业费需由开发商承担,但是不允许业主为躲避费用故意拖延入住时间。故意拖延的,入住后还需补齐应交款项。”

谈到董先生的例子,马晖说:“这主要看购房合同中对房屋交付时间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双方约定了明确的交房时间,但是陈先生没能及时办理入住,那么即使是办理贷款也不是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如果双方没有任何明确约定,董先生可与开发商交涉,确属开发商违规的,可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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