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推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公开征意见
物业之家讯:10月10日,记者从荆州市法制办获悉,荆州市政府公布《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即日起至10月23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办法》指出,荆州市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区和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住宅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需招投标
《办法》要求,前期物业管理中,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在5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在2万平方米以上,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住宅在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在2万平方米以下,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向5个以上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办法》提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该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车库。
非机动车库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办法》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比如,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者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上下水、供电、供暖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实用功能。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不得买卖和抵押。
物业区域内共用配套的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道路、场地、非机动车库、绿化、配电房、照明路灯、文体设施等,移交业主大会,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形式承诺的物业,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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