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一物业经理受贿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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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3 11:11
物业之家讯:浙江青田县电力公司职工陈邑颖,受公司委派担任青田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依仗电力公司委托给他的权利,受贿95000元。12月9日,青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邑颖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的95000元上缴国库。
陈邑颖系青田县电力公司职工,2007年5月受青田县电力公司委派在青田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经理并主持工作,后担任经理。
2006年11月,青田县电力公司将北山供电所办公、宿舍综合楼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包给由詹某(另案处理)所挂靠的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
此后,青田县电力公司将此工程委托给青田县振新物业管理公司,并由陈邑颖负责现场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之便,陈邑颖先后二次从詹某处收取贿赂共计人民币95000元。
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陈邑颖在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配合检察人员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主动写了了收受贿赂主要事实的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陈邑颖在家人的帮助下,已向检察机关退出了全部的赃款。
鉴于被告人陈邑颖具有自首情节,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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