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房屋空置也须缴纳物业费
物业之家讯:“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不需要物业服务等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11月16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获悉,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施行,其中定规定,业主不得以空房未接受物业服务为借口拒缴物业费。
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沈阳市物业管理从1994年起步,经过近20年的培育、发展逐步规范,市场环境明显改善。截至今年7月底,全市共有833家物业服务企业。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此规定引起市民广泛关注。沈阳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处长陈全对此条款进行解读时表示,旧《条例》中没有明确这些内容,因而常有一些小区的业主因为各种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导致小区环境变差、公共利益受损。因此,这次在新《条例》中明确提出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在业主购房签订合同后,业主就自动担起了这项义务,如果拒不缴纳,涉嫌违反合同约定。如果一个小区的大部分业主都不缴纳物业费,将会使物业公司入不敷出,从而使其服务水平下降,导致整个小区环境变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业主遇到房屋质量等问题,可以找开发商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是因物业公司的责任,导致小区出现脏乱差等现象,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责令其整改,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等渠道更换新的物业公司。拥有物业、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这是有法理依据的,不缴费的业主涉嫌违法,“业主不能拿违法当维权。”陈全说,目前,对于业主不缴纳物业费还没有惩罚措施,新《条例》主要是起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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