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因漏水尚未交付 先交物管费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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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3 09:56
“都还没办理交房手续,就要先交物管费?”昨天上午,兰溪市民叶先生致电本报民声热线,反映其在市区某房产公司买的一套房子,因为漏水问题,迟迟没有交付,前不久在与开发商商定交付时,开发商却要他先补交前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叶先生说,他2007年的时候在某房产公司买了一套顶楼的房子,开发商说好在2009年11月份交付。可交付时间到了,叶先生却发现房顶有漏水现象“由于房顶漏水,无法交付使用,开发商采取了补漏措施。”叶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前前后后不知道补了多少次,但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补好。
由于叶先生急着用房,他就找到开发商商定交付,并表示剩下的漏水问题愿意自行解决。但令叶先生感到无法接受的是,开发商要求其先交清之前的物业管理费,才能办理交房手续。“房子本来就延迟交付了,还莫名其妙的多出来一笔物管费。”叶先生说,开发商收取的物管费是指自2009年11月约定交付时间起至现在,整整一年的时间,按照0.4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须交纳物管费近700元。
房子尚未交付,这笔物管费该不该收取?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兰溪市发改局。该局物价检查所工作人员祝女士告诉记者,根据《兰溪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时间从业主购买新建的商品住宅办理交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算,如果因业主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约定的交房期限的次月起计算;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如果确是由于开发商原因造成未交房的,叶先生则无须交纳这笔物管费。”祝女士表示,但关键是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因房顶漏水而无法交付的问题是由开发商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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