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5月1日起"点单付费" 住宅物管收费制度大变革

常州日报 2009-04-17 05:47

常州市物价局、房管局昨天联合发布:5月1日起,我市市区住宅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将发生变化,以往单一、笼统的“等级”收费制度将变革为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菜单式”服务分项目收费。

新标准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的收费行为。非普通住宅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就是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等类别,再将每个类别划分为从低到高不同的服务等级,每个服务等级又划分为若干个服务项目。每个服务项目均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之和组成整个服务收费标准。分项目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标准(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计价单位为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结合小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最终确定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据悉,我市此次制定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标准最高为1.42元(最高上浮幅度15%,为1.63元),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最终选择的服务项目组合后确定。

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中,不包括物业小区停车服务费和电梯运行维护费,这两项服务收费应按有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新收费办法实施后,市区新建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新办法执行;新办法实施前,已招投标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仍按原中标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可按新办法重新约定,也可按原服务收费模式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分别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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