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需要公正艺术

北京青年报 2009-07-07 08:58

昨天,北京通州法院发布消息称,为了统一物业费官司中业主的减免标准,该院推出“判例原则”,只要小区内有过酌减物业费的判决先例,其他业主就可直接提出按同样标准减免。据悉,通州大约五六成的小区都存在欠费情况。

近年来,小区物业纠纷时有耳闻,并陷入了一种“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窘境:业主说,物业的服务不到位,我凭什么交钱给你;物业说,你不交钱给我,我凭什么给你好的服务?

各执一端,对簿公堂往往成为最终的选择。大多数情况下,物业公司胜诉;当然,也有一些业主减免物业费的要求获得支持:在北京丰台、通州法院的判决中,法院根据业主提供的服务不佳证据,都曾做出过物业费打折或者酌减的判决。

然而,这样单个的判决对于业主和法院却仍存遗憾:正如通州法院所言,由于各个法官认识不同,很容易导致酌减标准不一,甚至在同一小区同一时间段的物业纠纷案中,酌减物业费的数额与比例也不一致,引起了部分业主不满。这样的结果,不仅加大了司法成本,也有损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不仅如此,在物业费纠纷案件中,在举证方面,相比专业的物业公司,业主处于天然的劣势,法律知识欠缺,往往是应诉时才开始搜集证据,经常由于工作忙没时间出庭,最终往往是被迫败诉或者撤诉。

司法是讲求公正的艺术,天平向弱者倾斜是法律不变的主题。如果同一小区内已有业主得到酌减物业费的判决,其他业主按照“判例原则”不需再自行举证。在物业服务领域,将之前的判决作为证据,通州法院的创新,不仅保护了业主的权利,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当然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位法律学者曾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秀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然而,对于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来说,却总希望这种正义有所比照、有所遵循。实践也表明,对正义的渴望,对公平的追求,对法律的信仰,往往来自于看得见的正义,来自于对生活常识的捍卫。通州物业费按“判例”减免如此,处理其他矛盾纠纷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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