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无电梯物管费不得超1.43元
佛山市日前公布《佛山市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电梯的一级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基准价拟定为1.71元/平方米/月。市民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10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市物价局反映。(电子邮箱:wuyian@fswjj.gov.cn;电话:0757-83334366,83209377)
业委会成立前按政府指导价
目前,佛山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从0.4元/平方米/月至2元/平方米/月均有。草案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对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草案称,物业管理费收费应按房管部门已出具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示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以套内面积计收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折算方式;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计收。
另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将非小区业主产权的康乐设施等有偿服务中发生的费用转嫁业主承担;而尚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可试行“菜单式”收费
物业管理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将根据佛山市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上下不超过30%的幅度内制定本区具体浮动幅度。在基准价上,草案将住宅分为有电梯与无电梯两类别,每个类别根据细则细分三级,有电梯住宅物业管理费将不得超过2.223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将不得超过1.43元/平方米/月。
草案还提出,有需要的住宅区,可在本区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内,对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量化,试行“菜单式”收费,即制定一些细则项目,不同服务对应不同收费。
出租车位分摊费由出租方支付
根据《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车位管理费和物业管理费一样都要列入政府指导价。草案规定,出租车位分摊费由出租方支付,不得将费用全部划归已售车位的业主负担。自有车位、车房的服务费实行按基准价加浮动幅度,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基准价为1元/平方米/月;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此基准价和规定上浮幅度内(下浮不限)作出具体规定;收费方式可按平方米或每个车位与业主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已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车位物业服务费。
两成业主同意可调价
根据草案,若对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协议期满,或有20%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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