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昨起征求意见
购房人按每平方造价5%交存
商品住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分别交存。其中,开发商按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置有电梯的为2.5%)的比例交存;购房人按所拥有物业的建面交存,每平方建面交存金额为每平方建安造价的5%。
武汉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面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建面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允许以幢为单位设维修资金账户
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是广大业主非常关心的事。根据《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成立后未形成划转决议的,该资金将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代管,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按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不是所有公共部位都能动用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规定值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也属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有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更换;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等。
《办法》同时规定,不是住宅所有公共部分都动用维修资金,如应由开发商或承建商承担、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水、电、气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物业应承担的维修和养护部分及人为损坏等,都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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