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安全新规 电梯困人超过2小时要罚责任人

羊城晚报 2009-05-18 11:00

广州本月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引人关注的是,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也算是一宗特种设备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不但可以重罚10万元至20万元,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负责人还将处上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致人“困梯”再没法撇清责任

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目前广州约有5.8万台电梯,几乎每天都会有小事故发生。本报经常接到读者来电反映,有的小区物管为了省钱减少电梯维保,导致电梯不时“困人”,让业主心惊惊。

对于这些投诉,物管回复记者时都将责任推给了业主不花钱,给自己撇清了责任。但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从现在起,“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都算是一宗特种设备事故(一般事故级别)。

按照新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监部门可对这些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还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依法给予处分。

罚款数额与个人收入挂钩

市质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考虑到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大,专业性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新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别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4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造成30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的为重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的为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为一般事故,除了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的,还包括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等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质监部门可对其处以5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罚款数额将与个人收入挂钩: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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