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建小区绿地率≥40% 城市绿化今起征求民意
安徽商报
2009-05-22 11:06
住宅道路绿化有新标准
小区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地,多少才符合标准?规定,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居住区绿地率应不低于40%。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不低于35%。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不低于3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5个百分点。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城市主干道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乱占绿化带或按面积罚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违反规定,相关部门可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占用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完成绿化工程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养护单位未按标准对树木进行养护,预期不改正,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改正,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每棵并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古树名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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