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 物业出纳贪污14万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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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4 09:45
物业之家讯:近日,兴宁法院对兴宁市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站东岳宫分站原出纳谢×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14万多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锋在任兴宁市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站东岳宫分站报账员期间,于2004年至2008年8月间,利用经办该分站的物业费、治安费、水电费及其他经费等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上交、虚构站长补助等手段,将该站公款143932.6元占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法院还查明,谢×锋还有非法所得8.2万多元。案发后,谢×锋向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和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及财经制度,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归案后的悔改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追缴其赃款143932.6元和非法所得82350.61元,上缴国库,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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