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办房产证请先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广州日报 2009-05-27 09:19

从6月10日起,购房者办房产证将要先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将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近日,东莞市房管局正式下发《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东房[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四类型住宅维修资金缴存办法进行了分类。

类型不同,缴纳方法不一

据介绍,为使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东莞市政府《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以下简称《规定》),东莞市房管局正式下发《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东莞银行为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银行及监管银行,买卖双方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以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以《规定》为准,并根据房屋销售及办证状况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环节征缴物业维修资金,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单位将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据介绍,缴存类型主要分为五种,分别为新销售商品房、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业主的商品房、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建设单位的商品房、已售且已经缴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及公有住房五种情况,据了解,除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办法由东莞市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外,其他四种都详细列出了缴纳方法。

未足额缴存业主将不能办理房产证

《通知》还提醒,自2009年6月10日起,业主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手续等业务时,维修资金缴存主体必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并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房管所才会受理;建设单位自用物业,在向市交易所提交自用物业申请前,必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转让房屋时,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新旧业主应做好维修资金缴存资料的交接手续。

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建设单位核实各幢房屋的预售证办理时间,根据发证时间确定缴存主体,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和每栋楼出入口进行通告,并书面通知各业主,维修资金户名格式为楼盘-幢-房号,专户管理银行系统完善后,再补发存款凭证或专户卡给房屋所属业主,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维修资金户名不作更改。

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四种情况

1.购买商品房须同时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自2009年6月10日起,凡是网上销售的商品房,销售时除按要求打印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外,同时打印《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经建设单位盖章后,由购房人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缴款,银行向缴款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缴款证明,建设单位或业主到房管所办理合同备案时,必须随资料附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此外,非网上销售的商品房,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购房人的,由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出具《通知书》。

2.可逐月按每平方米1元缴存

在1998年10月1日前或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或房地产权证且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业主负责缴存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可按以下两种选其一:第一种是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通知书》给业主,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二种是业主可逐月随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存,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业主可在每月缴交管理费时,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一同交纳维修资金,直到维修资金达到缴存标准时为止。

在1998年10月1日前或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提前出具《通知书》给业主,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入住手续时,业主必须向建设单位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从2009年6月10日起,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3.未约定缴存主体应向开发单位追缴

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双方未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房屋,由各镇(街)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责向开发单位追缴。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楼盘原始资料及明细清单提交东莞市房管局,核实应交存的维修资金金额后向建设单位出具《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缴存。

4.办理划拨及分账手续

对已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征缴的住宅维修资金,按《关于对已征收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东房2009〔8〕号)办理划拨及分账手续。分账后,由银行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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