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物业公司状告住户 索要物管费遭败诉

物业之家 2011-09-07 17:15

在海口龙舌坡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A房的住户张清拖欠了2000多元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该住户起诉至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张清立即向物业公司支付2000多元的费用。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谁是A房的房屋产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张清是A房使用人等,最终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据了解,2000年10月,本案中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海口龙舌坡某住宅小区委托该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12年,自2000年10月起至2013年10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2元向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收取;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一定比例交纳滞纳金等。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进入该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于2004年8月从物价管理部门取得《收费许可证》。该物业公司于2010年8月到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2010年11月,物业公司以被告张清居住的该小区A房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诉称,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张清每月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若被告欠费超过一个月则应交纳欠费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但张清于2007年2月、2008年9月-12月以及2010年2、3月没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共计欠费2155.9元,应交纳滞纳金75.5元,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的欠费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小区内已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清立即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共2155.9元。

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张清没有参加庭审。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谁是龙舌坡某住宅小区A房的房屋产权人、张清是该房屋的使用人等。最终,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驳回原告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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