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率先制定物业纠纷审判指导意见
8月23日,本报都市新闻版报道了《近江家园业主深陷“诉讼门”》。事实上,近江家园“诉讼门”只是众多小区物业纠纷的一个缩影。2010年,浙江省法院受理的一审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达6000多件。
昨天,省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物业纠纷中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没有业委会 照样能起诉物业公司
A小区交付后是由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来服务的。
因为是刚刚交付,小区业主并未全部入住,因此还没有成立业委会。
这期间部分业主觉得物业公司私自出租车库、物业用房等是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可是没有业委会,不知道怎样起诉物业公司。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业主个人只要经过多数业主同意,就能参加诉讼,而且诉讼风险及后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物业服务没到位 可以适当核减物业费
近江家园二园和三园的不少业主因为欠缴服务费,今年被南都物业公司陆续起诉。
而这其中很多业主在出庭时说,南都物业当年在小区里的管理服务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没有管好小区里的违章建筑啊,公共空间维修不及时啊、小区公共收益账目混乱啊等等,业主多次反映都没有很好解决,所以业主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来对抗。
对于这种情况,《意见稿》认为,如果业主确实能举证证明物业服务有问题,那么物业公司就是构成违约,酌情支持业主提出的物业费核减要求,但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没有服务到位的项目据实适当核减物业费。
业主财产被偷 物业公司确有过错得赔偿
在万安城市花园,有位业主因欠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了。
这户业主解释说,今年上半年一次举家出游,结果装了2扇防盗门的大门,还是被小偷给打开了,家里被偷走不少东西,“我问过开锁匠了,要打开这两扇防盗门,再牛的小偷至少也得半个小时,这半个小时里,你保安到哪里去了?”
《侵权责任法》、《物业管理条例》等都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物业公司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的东西不被偷走,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比率。
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安保义务,那么业主即使东西被偷,物业公司也不担责任。
因此《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人确有过错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人的收费标准、安保能力、过错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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