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或与业主疏忽有关

物业之家 2011-09-22 08:54

现在,因财物被盗引发的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遗憾的是不少业主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对自己应享有的物业服务等不理解。

9月20日,张女士午饭时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的车棚里,一小时后,她下楼上班时发现电动车的电瓶被盗,随后她找到了小区物业,物业却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张女士的电动车没有放进车库中。张女士告诉记者,该小区一直执行一级物业的收费标准,而小区安保服务也应属于物业服务的一部分,所以小区物业应该承担责任。在采访中,绝大多数居民认为,既然大家交了物业费,小区物业就有提供良好物业服务的责任,而安保服务又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物业理应对业主被盗的财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记者调查发现,在拿钥匙或者入住前,许多业主都是以个人身份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根本没有通过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道程序。而在签订物业合同中,是否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许多业主也表示不了解。

对此,张华律师认为,现在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明确物业的责任范围,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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