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物业收费办法实施 业主可自主选择标准

物业之家 2012-03-31 09:52

物业之家PM86.COM讯:3月20日,《葫芦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今后,业主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物业服务标准,并缴纳相关等级的费用。

按照该办法,业主可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各等级收费指导标准为基准价格,业主委员会依据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以及本小区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并根据选择的物业服务等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指导标准范围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按等级管理权限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该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对商厦、写字楼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事先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与业主(或物业买受人)签订协议,约定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宜,并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价格认定备案手续后方可收费。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将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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