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价局发物业消费提示 明明白白消费

物业之家 2012-08-09 10:52

针对居民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咨询投诉较多的情况,南京市物价局近日专门发布消费提示,希望业主了解物业收费相关规定,明明白白消费。

普通住宅物业费共分五级

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物价部门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备案或核准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等级收费标准分为五级(一级至五级,从低到高),收费水平一般为:多层住宅(无电梯)0.35元至1.2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7元至1.9元/平方米/月。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如各类别墅、公寓、商住楼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如办公楼、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公司与开发企业或业主合同约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室内车位租金每月150—300元

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物业交付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停车服务收费,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车位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水平为:按每辆每月计算,露天车位为80—150元,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为150—300元(机械式立体车库不超过400元),室内车库业主专用车位为50—80元(机械式立体车库不超过130元)。临时停车位为5元/次(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内免费)。

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免收停车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车辆;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

装修管理费外禁收电梯费等费用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我市现行物业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含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其他费用。

物业费不含公共水电等公摊费用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的构成因素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秩序维护费;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合理利润;法定税费。

我市目前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构成中并不包括公共水电费,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绿化用水等其他公共水电费,应纳入代收代交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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