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物业公司履约保证金规定 保护业主利益
物业之家
2012-11-19 11:00
物业之家讯:为了限制物业公司“撂挑子”,沈阳市将在今年年底前出台《沈阳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物业公司承接物业项目,均应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避免物业项目发生“弃管”行为。新《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将由相关部门统一保存。一旦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物业项目,可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用于弃管物业项目一定时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费用。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不同,企业需要缴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不等。以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例,最高需缴存30万元的保证金。该《办法》已经从本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据了解,早在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在全国首次提到物业服务企业要缴纳履约保证金这一概念。当时初步认定履约保证金按企业资质等级设定最高限额,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物业企业最高限额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而最新消息表示,新《办法》将调整履约保证金最低保障额,最大限度保障业主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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