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酝酿新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或将新增“物业保修金”

物业之家 2012-12-10 14:36

物业之家讯:首设物业保修金制,确保房屋质量;新老物业更替,原物业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退出物业项目;物业如果“掉链子”,居委会可以暂时来接管……今天,杭州市政府召开第七次常务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杭州将出台新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目前修订草案已出炉。

新增“物业保修金”

相比现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此次新版修订草案的一大特色是增加了“物业保修金”这一制度。物业保修金和物业维修资金是两回事。

物业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而物业保修金,是开发商出的。在办产权证前就得上交,而且要存储8年,作为建筑工程等问题的维修费用。物业保修金存满8年后,本息余额要退还建设单位。

但如果在这8年里,建设单位如果因歇业、破产等原因不存在了,那么这笔本息余额就转为小区的物业维修资金了。

物业不得以物业费为由拒绝退出

关于物业更替,现行条例中,只有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应向业主委员会或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和资料”。

但在现实生活中,小区为更换物业搞得剑拔弩张。比如杭州吴山脚下某小区就曾出现老物业坚守岗位,新物业寸步不让,大门口两家物业保安同时站岗对峙的场面。

针对这种情况,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退出物业项目。

如果老物业走了,新物业还没着落,那该怎么办?修订草案中的解决办法是,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保洁、保安等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6个月后还没找到新物业,就由业主自行管理。

不缴物业保修金最高可罚3万元

此次修订草案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公布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由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要求缴存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退出物业项目或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有关财物的,由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相关阅读:

现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已经有十年之久,对规范杭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截止2011年底,杭州市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近8000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了85%以上,物业管理规范服务达标率达到了85%。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