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物业公司不得强行收取押金

物业之家 2012-12-16 15:23

定期公告物业收益的账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并定期公告小区物业收益的收支账目。

不得强行收取各种担保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否则将会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

停车费业主大会决议分配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公共场地的,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

绿化未完建筑商交物业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否则被视为价格违法行为。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