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主“炒”物管要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
物业之家
2012-12-26 14:39
物业之家讯: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物管,旧物管耍赖不走,最高罚15万。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日前出台《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将使小区新旧物管在交接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关系“有法可依”。《办法》将从2013年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物管,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业主与新物管签合同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旧物管,同时还要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
《办法》还规定,水电气等专营服务单位不得因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对旧物管耍赖不走、拒不移交的行为,《办法》遵循现有的广东省物管条例和全国条例,罚款额度从1万到20万不等。
而对于旧物管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罚款额度最大,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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