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修订版面向公众征询意见

物业之家 2013-01-06 09:54

物业之家讯:昨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并向公众征询意见,对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收益应归全体业主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同时申明,各个物业管理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公益宣传工作时不能附带商业广告。

《办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存入共有收益独立账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益宣传工作。公益宣传不能附带商业广告。

另外,《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法依约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收益,应统一纳入共有收益独立账户管理。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共有收益分配应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在共有收益经营中的成本,具体收益分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于共有收益分成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区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如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后,资金在共有收益独立账户中支取。

此外,《办法》明确了共有收益主要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五个方面。

如市民对于最新修订的《办法》有任何建议,请于本月10日前电邮至fsjsjsck@163.com,传真823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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