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愿担责该不该收停车费?须经多数业主同意才可收

物业之家 2013-01-23 09:51

据《青年报》报道,昨天中午,市政协委员,上海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国家一级律师薄海豹做客本报热线,络绎不绝的市民来电让薄海豹委员忙得甚至没空吃午饭,不少市民热切地向委员“吐槽”了自己生活中的急难愁盼,薄海豹一一做了回应,并承诺将市民心声带上“两会”,反映给相关政府部门。

Q:物业不愿担责,该不该收停车费?

委员:收费须多数业主同意才可

“两会热线”的时间虽然从12:15才开始,但从昨天12点起,便有读者不断打电话进来,向薄海豹委员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

“我家车停在小区里,已经多次被擦伤了,去找物业反映,物业却说他们不负责。既然我们已经向物业交了停车费,为何他们不愿担此责任?”读者吴先生来电如是询问,他质疑:“既然物业不愿对车的安全负责,那么该不该收停车费?”

薄海豹委员表示,关于私家车停在小区,小区物业究竟应该承担保管还是租赁的责任,一直有诸多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基本定义为租赁责任,即物业只提供租赁场地,不对车的擦伤负责。他表示,造成此现状的原因之一是目前金融服务的品种不够丰富,保险公司不愿推出此类险种,也基本没有物业公司愿为业主的车买保险。他建议,应从法律层面加大物业部门的责任意识。

关于物业部门究竟该不该收取停车费的问题,薄海豹表示,根据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及国务院2003年颁布和2007年、2011年分别根据物权法多次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部门要收取包括停车费在内的一切费用,都应经小区内大多数业主同意,而非业主委员会同意就可以的。

薄海豹解释,小区的所有权利属于业主,物业只是服务部门,收费须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不能由业主委员会越俎代庖,当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方可收取,收取的费用如何分配亦由业主决定。当业主决定了收费方案后,物业公司需将方案报给所在区域的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向业主收取费用。“目前上海也有小区因为业主不同意而未收取停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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