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规定物业每年晒账 全部做到很难

物业之家 2013-02-21 12:47

物业之家讯:2月18日,沈阳市房产局向各物业服务企业下发了《关于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在3月底前公开2012年的账目。记者了解到,我市几年前就对物业公司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不过,也有不少物业公司不太愿意晒出账本,这让居民有些不满。

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前几年,扬州的相关部门就已经出台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扬州的物业公司对收支情况,“至少一年公布一次。”

记者昨对部分小区进行了走访。在扬州名城花园小区,记者在小区内转了转,就没有看到有关账目的公示情况。而在小区中心花园的橱窗里,也没有看到目前有关账目的公示内容。

我市相关部门在2009年5月8日即出台了《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的第22条就明确规定,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有6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细则》所罗列的6种行为中,就包括“没有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收费标准”以及“不按规定向业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相关法规对物业公司不公布财务收支几乎没有硬性的处罚措施,“责令改正”这样的措施对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多大的威慑力。来自物管学堂,欢迎您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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