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管理费物业告业主 法院判业主8折支付

物业之家 2013-02-26 15:17

合肥某小区业主钟女士拒绝交纳1376元物业费,理由是小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混乱。业主魏先生、刘先生同样以此为理由拒绝交费。近日,合肥市中院分别判处钟女士等3人败诉,判处3人立即补交物业费。

不过,针对案件审理中暴露的物业公司管理问题,合肥市中院向合肥市物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函,对物业公司的经营服务提出了4点建议。

钟女士家住合肥市高新区某小区,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钟女士欠小区物业公司1376元物业费。2012年5月22日,小区物业将钟女士告上高新区法院。

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钟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同时,考虑到该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不规范、管理不善的情况,该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钟某按照应交数额的80%支付物业费。

钟女士不服判决,向合肥市中院提出上诉。合肥市中院判决钟某败诉,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了解到,在另2起案件中,业主刘先生、魏先生也提出抗辩,同样被法院驳回。

记者从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获悉,2012年,该院受理了188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七成案件以业主交纳物业费、调解结案。

据该院法官刘亚鹏介绍,根据物业合同,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当支付物业费用。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有瑕疵,可以以此理由向法院提出抗辩,要求少交物业费用。或者,业主可以另行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相应服务不到位造成的损害赔偿。

据合肥市中院民二庭庭长沈严介绍,该院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时,确实存在各种瑕疵。为此,该院近日向合肥市物业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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