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物业管理热点问题 物业哪些行为属违法
1.在小区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哪些行为是违法?
(1)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场地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资料;
(5)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6)擅自停水停电;
(7)其他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2.新房办理入住手续时需交纳垃圾清运费吗?住宅、办公楼、商铺有不同规定吗?另外,装修时需要交纳装修押金吗?
按照常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常价服【2010】188号)规定,第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统一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饰装修方面的费用。第二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与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负责对装修垃圾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第五条、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在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单位收取不超过15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待装修完毕,经验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应在3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单位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由装修单位承担赔偿或进行修复,赔偿或修复后,装修保证金应在3个月内全额退还。第六条、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进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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