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物业之家
2013-11-10 20:4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新建的住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未配备电梯)每平方米60元;多层住宅(配备电梯)、别墅每平方米70元;小高层、高层住宅、办公用房每平方米80元;车库、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
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应当由有关单位承担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等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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