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物业之家讯: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29部行政法规,取消了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等45项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通过修改18部行政法规,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等29项审批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到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在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方面,通过修改31部行政法规,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5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在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方面,通过修改3部行政法规,放开了药品等3个领域的竞争性价格;通过修改3部行政法规,取消了企业注册登记费等2项收费。
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了有关部门对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增加了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等日常监管措施,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职责,规定了未具备一定条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措施。
条例截选: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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