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小区车位业主优先 不能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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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09:28
物业之家讯 昨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西涛做客青岛日报报业集团“民生在线”,就我市物业管理情况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针对不少小区业主因为停车问题与物业、开发商产生矛盾的问题,王西涛表示,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或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另悉,我市明年将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重新修订我市的物业管理条例。
小区车位优先给业主用
市北区一小区业主反映,他购买的新房近日就要交付,但小区内的地上停车场被开发商全部安装上了挡车器,禁止业户使用,必须购买,但车间距很小,有些地方不适合做停车位,弄得业主们进退两难。对此,王西涛表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车库或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或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或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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