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再审物管条例 四大焦点再作“修订”
【焦点一】前期物业费不再全额收取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第十三条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见】有听证会代表认为,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的,因业主没有使用房屋,就不会发生装修和使用等行为,也不会产生生活垃圾等等,其物业服务费用与交付后使用的应有所区别。前期物业费不应全额收取,只能部分收取。
【回应】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焦点二】业主大会不派筹备组组长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意见】在听证会上,代表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方认为,政府介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不合适。理由是:政府的角色应当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调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等主体的各种利益冲突。因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应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但另一方认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推动小区业主大会尽快建立,破解当前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
【回应】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将原规定“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改为“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删除了原“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的规定。
【焦点三】小区车位出租须公示并接受查询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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