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物业另立合同收管理费 业主丢车物业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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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9 10:53
年初,林常青等6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准确界定车辆丢失责任承担的建议》。建议提出,长期以来,车辆在各种停放和管理场所发生盗损赔偿纠纷不断,各地法院判决也截然不同,没有可参照的法律文件和依据,建议准确界定车辆丢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针对该建议,福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如果物业公司仅收取物业费,但已尽充分注意义务的,可以免责不予赔偿。若物业公司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但若物业公司除收取物业费外,物业公司和车主之间有书面或口头合同约定另行收取车辆保管费用、车辆占地使用费、车辆管理费等的,则认定车主和物业公司成立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按保管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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