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州物业管理条例”审议 装修保证金或被叫停

iwuye.com 2009-11-24 08:23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涉及收取物管费、装修保证金、小区车位车库、成立业主大会等内容。

未交房 建设单位交物管费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链接: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子还没有交付给业主,物管就向业主收取物管费,比如,小区某栋房屋已经竣工,但因周边环境糟糕而不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房开商强行交房,业主抵制收房,最后当业主收房时,却被要求“补齐”物管费,否则不能收房。很多业主没时间和精力扯皮和打官司,在不满的情绪下交了物管费。

不得收取 装修保证金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装修保证金。

链接:目前,我省普遍存在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现象,而且收取金额不低,有的高达数千元,但物管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对制止业主违规装修起不到“保证”作用,相反,可能导致物管以业主违规为由拒绝退还装修保证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车位车库 业主优先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时,该车位、车库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并且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并且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修建的车位、车库,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可以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链接:“居住在一个小区,车子停在另一个小区”这是不少业主无奈的选择。继炒房子之后,炒车位车库也开始了,而且一些小区的车位车库数量本来就不多,于是,一些小区的业主停车只好舍近求远。

业主大会 “挑”物管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链接:物管强行收取物管费,不交不让进门;服务质量差,推卸责任,挑拨业主之间关系;物管和业主发生拉扯、斗殴等——对现有物管非常不满,可是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无法炒掉现有物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就可以选择中意的物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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