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物业拒绝售电 法院支持业主请求
物业之家
2011-04-13 15:53
物业之家Pm86.com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入住了北京一家管理公司负责的大厦,但管理公司以自己是临时机构、没有资质为由,停止向科技公司售电。为此,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管理公司立即恢复售电。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业主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入住大厦,虽然该管理公司没有资质,但北京市建委出具的意见书表明,在没有找到新的管理公司接管之前,暂由该公司负责大厦的物业服务,大厦业主的售电供电和电费收取都是由该公司接受供电部门的委托来代办的。2010年11月11日起,该公司停止向科技公司售电。
管理公司答辩称,公司确实不再向科技公司售电,但自己只是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没有接受供电公司委托向科技公司售电。而从供电公司购买电后向科技公司出售是一种经营行为,公司售电是一种物业服务,双方应建立物业关系,但双方目前没有物业关系,对方也不承认自己公司管理大厦,却要求公司售电,不合理。不同意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该大厦的供电是由开发商在供电部门开立账户,统一从供电部门购买大厦用电,并由其组建的管理公司向业主进行售电。科技公司作为大厦的业主,无法直接向供电部门或通过银行买电,只能向管理公司买电。而且管理公司现在是大厦的实际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因此,管理公司即有义务向大厦业主科技公司进行售电。法院最终判决管理公司立即履行向科技公司售电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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