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被物业告上法庭 法院:物业失约可不交物业费

物业之家 2011-09-15 18:38

物业之家PM86.com讯:因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居民张某拒付物业费、电梯费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物业失约在先居民可不交物业费,但应交纳电梯费。近日,市法院终审判决,张某给付物业公司电梯费1500元钱。

据哈尔滨市法院法官介绍,2008年初,某物业公司接管了南岗区人和街某住宅小区,合同期为3年。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高层住宅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钱,电梯使用费以一层、二层为基础层。基础服务费为每月38元,每增加一层加收2元钱。张某住在该小区的8楼,是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住户。2009年起,由于物业公司在对该小区进行管理时,其服务内容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存有瑕疵。张某拒绝交纳物业费、电梯费。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义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因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达标,张某拒付物业费,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但张某已使用电梯,应交纳电梯费。电梯费的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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