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预收物业费不得超半年

物业之家 2012-04-17 10:39

问:“最近小区物业要收我们业主一年的物业费,不知道这个事情合理不合理?”近日,家住陶瓷大市场附近某小区的业主段先生给本报帮办2220081打来热线电话。

答:针对段先生的问题,记者联系了德州市房管局物业办的有关工作人员。物业办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根据2012年1月1日新实施的《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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