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物业之家 2012-10-23 16:02

物业之家讯:2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旧物管公司必须退出。

物管退出须提前3个月告知

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拒不退出和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办法》明确了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退出物业项目的5种情形及退出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的7种资料和财物,同时设立提前告知制度:业主大会依法要求物业企业退出或者物业企业主动退出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对方;业主大会与新聘物业企业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原物业企业、属地街道(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专营服务单位。

逾期不退2年不得参加招标

对不按规定退出物业项目的物业企业,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办法》增设制约措施:一是取消其2年内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二是取消其3年内参加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

五种情形,物管须退出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届满不再续约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资质被注销、吊销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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