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在征集各界意见一年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于2012年12月2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表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实施,有关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国土局反映。此外,办法显示,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主要内容
根据印发通知,《办法》总共分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目的、依据、适应范围及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为职责分工,明确了房管、信访、建设、公安、区(县级市)政府、街(镇)等政府部门和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的义务,利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开展退出工作。
第三章为退出程序,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实行预警报告制度,对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了移交接管的具体程序、移交事项等内容。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分别规定了涉及退出物业项目各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罚则,是《办法》执行的有力保障。
第五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等。(点此查看全文)
《办法》亮点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和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县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安、城管、建设、信访等市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各专营服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配合。
明确退出、进驻物业项目的程序。《办法》明确了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退出物业项目的5种情形,以及退出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的7种资料和财物;明确了原物业企业应当与业主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退出——业主接管物业项目——由业主与新聘物业企业办理移交手续——新聘物业企业进驻的程序,旨在有效避免原物业企业未退出,新聘物业企业进驻而引发的群体性冲突。同时,《办法》设立了提前告知制度:业主大会依法要求物业企业退出或者物业企业主动退出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对方;业主大会与新聘物业企业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原物业企业、属地街道(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专营服务单位。
增强制约措施。对不按规定退出物业项目的物业企业,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办法》增设制约措施:一是取消其2年内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二是取消其3年内参加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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