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物业管理企业抱怨收不到物业费、无法开展正常服务工作,小区居民抱怨物业服务不好、物业费交得有点冤枉,这种物业管理的恶性循环现象已在国内大多数城市中持续了二十多年,且很难找到一个有效解决的办法。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条例》在体制、机制上有什么根本性的转变?对不交物业费的“老赖”有什么约束性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有什么新的制约手段?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通过什么形式得到保证?小区车位出售出租、电梯维护、公共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等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针对这些热点问题,物业之家进行了解读。
体制机制“乾坤大挪移”
变化一:物管体制“沉到底”,街道唱主角
市房管局负责人称,新《条例》在体制上的最大变化就是“沉到底”,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赋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突出了街道(乡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础作用。
南通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和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投诉处理机制,与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如出一辙。目前,各区、街道(乡镇)都设立了物业管理机构,社区明确了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管理框架基本确立。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街道(乡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更加有利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展,也为群众在“家门口”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条件。
变化二:多部门齐抓共管,公布联系人
新《条例》规定,房管、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这一条规定,将有助于政府各部门形成管理合力,更加有力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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