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解读
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该市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已从本月1日起施行。本报就新修订的《使用办法》中新调整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问题一:用在哪?
新修订的《使用办法》明确了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业主应当承担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义务。
问题二:怎么用?
为有效解决因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缺失造成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使用办法》规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监督、配合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强调费用分摊原则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进行分摊,在实际使用操作中,分摊范围界定模糊不清,为保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使用办法》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对维修费用的分摊原则纳入,明确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及整幢的,由该幢业主分摊;涉及每个楼门的,由该楼门内的业主分摊;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决算费用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针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小额维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选取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调整。《使用办法》明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审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5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使用办法》明确维修工程决算费用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
维修资金拨款时限缩短
为满足广大业主的使用需求,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拨付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缩短了主管部门办理事项时限。《使用办法》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期工程款划拨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1个工作日,尾款划拨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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