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活动,天津市近日下发了《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责任,新建住宅在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工作。接管验收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接管验收的相关工作。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明细,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
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接管验收标准逐项对验收内容进行查验,对符合接管标准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管。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文件。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接管验收文件由物业服务企业妥善保管。
按照《意见》,新建住宅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后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接管验收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
接管验收条件
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2.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3.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用;4.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接管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基础资料。房屋本体(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楼地面和楼道等。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用房、会馆和消防等设施。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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