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物业之家 2014-10-08 08:37

物业之家讯:据海西晨报报道(记者 易福进)小区停车服务费、小区公共部位有经营收入的,物业最多只可提取不超过30%的经营收入;小区专项维修金, 物业逾期仍不缴纳到专项账户的,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昨日,厦门市长刘可清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以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即将施行,“服役”超过16年的《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因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也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记者注意到,对于市民关注的收费明细以及透明度、专项维修金、小区停车收费、小区经营收入等,此次新的管理办法均一一给予明确。

关键词1:专项维修金物业私占将上“黑名单”

小区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等,业主平时缴交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就要派上用场。但现实中却有小区的维修金去向不明,也因此影响了业主按时足额缴交专项维修金的积极性。

为此,此次新规对“业主缴交”与“物业及时将收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均给予明确规定,并释出利害关系。

新规规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因物业使用年限等需调整的,需公示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对于业主缴交,新规明确,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交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足额缴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缴交。再不缴交的,业委会、物业可按相关规定,将业主欠缴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登记,供利害关系人查询。

物业企业未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交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关键词2:停车收费物业提取不得超过30%

小区车子日益增多,占用业主公共部位新划车位的现象十分普遍,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自然“水涨船高”。但这笔收费却经常是一笔糊涂账,业主也时常质疑,是不是都被物业“黑”走了。

此次新规对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一一明确。

所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进行经营和维护管理,对停放者收取的费用。

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于这一停车费收入分配,新规再次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照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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