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7月施行
近日,山西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整。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年评估一次服务等级
根据《通知》,各市要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一般应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一次成本调查和评估,并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征求业主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另外,电梯运行费和中央空调收费可以列入物业服务成本,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一并考虑,也可以单独制定收费标准。
物业收费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最多可预收1年物业费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年计收,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未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代收水电不得收手续费
《通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严禁通过代收费用强制捆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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