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新规 开发商不得承接自建项目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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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5 10:42
物业之家讯:5月14日,海口市住建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制度。通知要求取得物业服务(暂定)三级资质后,才能承接海口物业服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不得承接本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项目或商品房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
通知指出,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三级资质的条件向海口市住建局申报物业服务(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在取得物业服务(暂定)三级资质后,才能承接海口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暂定)三级资质设定一年的暂停期。暂停期届满的,其暂定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予以注销。
持有物业服务(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海口市住建局申请核定物业服务三级资质。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暂停期内没有合法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海口市住建局按规定不予批准。物业服务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前须申报资质延续核定。
非海口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海口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前,应向该局办理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手续(按三级资质备案)持备案手续承接本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应重新办理备案。持有三级(暂定)资质的异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海口从事物业服务,其资质不予备案。
同时,通知还规定,海口市房产行政王管部门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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