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的“物业管理师”理应谢幕退场

物业百晓生 2011-12-21 08:30

应该说,劳动部门在历史上率先提出对物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劳动部开展的包括“物业管理师”在内的各个层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其报名资格审查、培训、考试、技能鉴定正规严格,对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亦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对此也必须加以充分肯定,而不能视若无睹!虽然如此,在当前形势下,劳动部门的“物业管理师”也到了必须谢幕退场的时候了!

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应由建设部和人事部负责。

严格意义上说,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应该是指类同于律师、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师等的一个物业管理方面的受到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国家级正规职业资格证书。对此,《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已予明确:“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因此,建设部作为全国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的权威性是勿容置疑的。

物业管理行业培训理应归口于建设部主管。最早的持证上岗的规定是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1996年,为了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建设部颁布了“建教培(96)41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经理及从业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评定资质、注册、年检和创优达标等均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1998年,建设部颁布了“(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规定: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于1999年1月1日起持证上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历史地看,《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指的是一种延续性的制度,包括此前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制度以及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制定的职业资格制度,如新近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师制度等。

劳动部门对企业是否聘任非持证人员上岗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由于2000年3月,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所以劳动部门认为自己对物业管理企业招用未取得“物业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行政处罚权。而国家建设部作为全国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动部门所颁发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是不承认其在员工上岗资格、企业资质评定、企业注册与年检、物业管理创优达标等方面的作用的。这就使企业和员工在一段时间内必然会感到有点无所适从!

但是,国务院2003年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六十一条已作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而易见对企业是否聘任非持证人员上岗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而且,《条例》所言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只能是指由国家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所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和目前正在全国推行的物业管理师证书(由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完成)。

劳动部门如果继续开展“物业管理师”的培训鉴定,明显有越俎代庖之嫌!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未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是管理技术人员还是所有岗位人员,也未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应该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部)颁发的还是应该由建设部颁发。“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证出何门”不明确,直接导致《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实施之前,物业管理行业专业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问题一直处于一种纠缠不清的相对混乱状态。由于建设部的“上岗证”培训和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师”培训并存,以至于广大从业人员经常无所适从,不知参加哪一家主办的培训与考试好,有人不得不两边都参加,徒然增加了入行的成本与代价!

我们相信,《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实施之后,劳动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的一系列培训发证制度等于在事实上已经被彻底废止。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随着《暂行规定》的逐步实施到位,随着大量的人才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通过正式注册进入到行业中来,劳动部门的“物业管理师”证书终将被物管行业从业人员所彻底放弃!从网络上截取的一组对话,可以佐证笔者的这一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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