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物业社区建设已成为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形式
“社区”一词德文为gemeinschaft,源于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1887年出版的《社区和社会》(又译《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一书。滕尼斯认为,社区是基于亲族血缘关系而结成的社会联合。在这种社会联合中,情感的、自然的意志占优势,个体的或个人的意志被感情的、共同的意志所抑制。与此相应,他将由人们的契约关系和由“理性的”意志所形成的联合称为“社会”。而英文community一词含有公社、团体、社会、公众,以及共同体、共同性等多种含义。因此有的社会学者有时又在团体或非地域共同体这种意义上使用community一词。
首先将community译为中文的“社区”者,是20世纪30年代以费孝通为首的燕京大学学生。后来,在中国社会学界这个译名被一直沿用下来,逐步成为社会学的一个专门概念。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社区”一般是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这一术语一直沿用至今。
由于社会学者研究角度的差异,社会学界对于社区这个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但许多学者认为,社区概念是以一定的地理区域为前提的。1955年美国学者G.A.希莱里对已有的94个关于社区定义的表述作了比较研究。他发现,其中69个有关定义的表述都包括地域、共同的纽带以及社会交往三方面的含义,并认为这三者是构成社区必不可少的共同要素。因此,人们至少可以从地理要素(区域)、经济要素(经济生活)、社会要素(社会交往)以及社会心理要素(共同纽带中的认同意识和相同价值观念)的结合上来把握社区这一概念,即把社区视为生活在同一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意识和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
从社区概念的产生、演化及历史研究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社区是比家庭概念更大的社会细胞,是基础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社会基础组织形式的形成,具有三个明显的要素:以地域界限为尺度划分边界,以利益(经济、文化、政治等)为纽带,以比较密切的社会交往为标志。一句话,社区是以地域、社团、利益为维度界定的社会细胞实体。
至于城市社区的地域边界,一般学者会从政府行政区域的边界着手。然而从社会学角度看,社区的边界往往并不一定和行政区域的边界相吻合。尽管行政管理尺度所划分的边界,硬性地将一个行政区的居民在某些利益上捆绑在一起,但是,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并不因为同属于一个行政区而自发地形成归属感很强的社区。至少,行政区内官方所组织的社会活动,并不代表居民社团的主流社会交往形式。相对的,随着商品房建设的不断发展,以物业红线所界定的地域,以业权为纽带的物业利益,以业主大会为组织形式的社团社会交往,形成了城市新型社区的主流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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