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评|“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是假,业主呼声是真

齐鲁壹点 2018-04-13 09:37

几天前,国务院发布消息,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就包括《物业管理条例》。之后的几天里,朋友圈大量转发消息称,按照新修改的《条例》,“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小区还可能“倒找钱”。尤其文章中提到的“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让很多人眼前一亮。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爱恨情仇”由来已久,相关文章大量转发,也确实反映了业主的期待。但遗憾的是,此次《条例》修改涉及的4个条款,全都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有关,根本没有涉及到物业费。换言之,本次修改更多的是在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松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准入门槛。

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条例》原有的内容并没有进行修改。通过关键词检索可以得知,整部《条例》中连“拒交”或“暂时拒交”的字样都没有。这确实有些令人失望,因为在很多业主看来,“拒交物业费”是唯一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与物业公司展开博弈的方法。

而在实际上,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斗争”中,费用方面的纠缠确实是常用的手段。往往业主以“不交物业费”为武器,而物业公司停水、停电或停止清洁卫生等,以拒绝提供基本服务作为反击。“鸡生蛋蛋生鸡”,一时间是非难分,矛盾愈演愈烈。最受其害的还是广大业主。

眼下“8种情形”谣言的热传,恰恰反映出业主的渴求心情,他们十分希望相关法律政策赋予广大业主趁手的法律武器,他们甚至会为了一个“暂时拒交物业费”的权利而奔走相告。这里恰恰体现出业主在物业公司面前的权利缺失。

事实上,就算没有“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的表述,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也赋予了业主与物业公司展开“平等对话”的权利。其中最关键的是《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条文中的“应当”二字,意味着成立业委会是一项义务,是必须做的,是不可以放弃的。区、县相关部门或派出机构,也有“指导”的义务。这一条所针对的,恰恰是很多“物业管理区域”产权相对混乱的现实。有福利分房的小区,有房改房的单位宿舍,也有商品住宅小区,其中相当一部分并没有业委会,这也是物业公司容易“上下其手”的区域。

所以,目前最值得去做的,不是借业主的情绪传播谣言,而是在辟谣的基础上,呼吁相关部门把现行《条例》落实到位。很多时候,法治的缺失并非法律条文滞后,而是条文里的白纸黑字没有落到现实。维护业主权利并不需要什么“8种情形”,只要把成立业委会这一件事干好,就会有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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