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之间应当培育“契约精神”
一、契约精神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契约精神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1、契约首先确定了社会中个体的主体地位。个体是独立的行为主体,有自己认知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和行为的自由。个体的自由赋予自身很大的创造性,在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中,个体的想象力得以很大的发挥。
2、契约强调了行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个体在享受社会服务的时候,必须给予社会一定的付出,这样每个人都处于社会的宏大背景中,每个人都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份子,无法逃避,无法抹杀。现代的公民意识就在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交互中产生。每个人都关心社会,社会才有持续发展的动力。
3、契约需要双方信守承诺。从市场交易的买卖行为演变为现代社会的交往原则,从商品经济的诚实守信演变为现代社会的道德体系,诚心未变。在商品经济中,诚信是达成交易的基础;在社会中,诚信和信任是社会维系的纽带,因为信任,人们之间才彼此交往,责任的付出才有了一份稳定的预期。
4、契约需要评判工具。当交易无法进行时,需要一种机制的介入来协调双方关系。在中国的某些领域,这种关系往往被权威和情感所左右,有很大的浮动性,缺乏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是标准而严格的,它一视同仁,能够很稳定的处理社会上的纠纷,在法制化健全的国度,公平和正义也就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而有了切实推行的依据。
二、业主与物业之间需要培育契约精神
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服务的买方与卖方关系,这种买卖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市场经济其实是一种契约经济,业主购买服务,付费享受服务,物业公司按合约双方一旦签订合同就有法律效应,都应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这也是契约精神的根本要义。
业主与物业双方应信守承诺,物业应当尽心尽力地履职,服务好业主,让业主感到满意;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买了房,你就成为了业主,作为业主,就享有业主在小区应有的权利与服务,但同时也该履行作为业主应尽的义务。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基础义务之一。
对业主来说,小区需要安全、整洁的宜居环境,需要有人管理。聘请物业公司入驻小区管理,那必须得交纳物业费,业主在享有在小区应有权利与服务的同时,也该履行作为业主应尽的义务,就算再不情愿 ,也得交物业费,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就是契约精神的缺失,业主与物业之间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也是双方契约精神的缺失。
总之,一个和谐小区需要每一位业主关心和爱护,需要物业公司和所有业主遵守《物权法》,守护维护契约精神。即使出现任何纠纷,双方也该敞开心扉,友好协商,也可请社区居委会出面协调,或通过法治化途径解决纠纷。
有了物业服务费做保障,物业公司才能更好地为业主提供服务,才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业主、物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约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为了减少和避免产生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就应当尽力完全履行职责和义务。因此,培育契约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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